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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走出去”企业境外缴税可境内抵免

      2009年12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
 
核心内容
  1.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的部分,可在应纳所得税总额中抵免。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专家点评

  《通知》是《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

  《通知》解决了部分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能在应纳所得税总额中进行抵免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专家提醒

  1.纳税人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通知》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的税额抵免。如果纳税人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境外所得的税额抵免实际操作与《通知》规定的不一致,纳税人应按照《通知》中的规定重新进行计算,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规定条件下可按境外应纳所得税税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计算允许抵免的税额。

 

 

 

 

 

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

时间:2010/3/1 浏览次数: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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